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办理在哪个部门办
一、办理部门概述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的办理部门主要涉及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及其下属的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根据《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管理规定》,国家对设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或从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活动实行许可制度。因此,任何想要从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的单位或个人,都需要向相应的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经过审批获得许可证。
二、具体办理部门
1.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
o 职责:负责制定全国广播电视节目制作产业的发展规划、布局和结构,管理、指导、监督全国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活动。
o 审批范围:在京的中央单位及其直属机构申请《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需报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审批。
2. 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
o 职责:负责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内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活动的审批、管理和监督工作。
o 审批范围:除在京的中央单位及其直属机构外,其他机构申请《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需向所在地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逐级审核后,报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批。
三、办理流程
1. 准备材料
o 营业执照副本原件扫描件。
o 工商局提档章程。
o 法人、全体股东身份证扫描件。对于股东公司,还需提供股东公司营业执照副本扫描件、法人股东身份证扫描件以及股东公司工商局提档章程,直至追溯到自然人为止。
o 广播电视及相关专业员工材料,包括身份证、毕业证书、专业证书等。
o 办公场地证明,如租赁合同、产权证明等。
2. 提交申请
o 将准备好的材料提交至所在地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或指定的受理窗口。
o 填写《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申请表》,并附上相关证明材料。
3. 材料审核
o 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将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和实质审查。
o 形式审查主要检查材料是否齐全、真实有效。
o 实质审查则对申请机构的资质、人员、设施等进行全面评估。
4. 现场核查
o 在某些情况下,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可能会对申请机构进行现场核查,以验证其实际运营情况和制作能力。
5. 审批决定
o 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在收到齐备的申请材料之日起的20个工作日内(部分地区可能为10-15个工作日或20-40个工作日)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
o 对符合规定的申请机构,核发《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
o 对不符合规定的申请机构,书面说明不予批准的理由。
6. 领取许可证
o 审批通过后,申请机构需按照要求领取《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
o 许可证有效期一般为2年,到期需重新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