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是做什么的
一、定义与功能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是由国家广播电视总局颁发的,用于确认机构或个人具备从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发行及相关经营活动的资质。持有此证的机构或个人可以依法制作、发行各种类型的广播电视节目,包括电视剧、动画片(制作须另有许可证)、专题片、纪录片、综艺节目、广播剧等。这些节目可以用于广播电视播出机构的播出,也可以发行给其他播出机构或个人,从而丰富广播电视内容,满足观众的多样化需求。
二、制作与发行权限
持有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的机构或个人在节目制作与发行方面享有广泛的权限。具体来说,他们可以:
1. 制作广播电视节目:涵盖电视剧、电影、综艺节目、新闻节目(时政新闻及同类专题、专栏节目除外,这些只能由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制作)等多种类型。这些节目不仅可以在广播电视平台上播出,还可以通过网络视听平台、IPTV平台等新媒体渠道进行传播。
2. 发行广播电视节目:持有许可证的机构或个人可以将自己制作的节目发行给其他播出机构或个人,也可以代理发行其他机构或个人制作的节目。这有助于促进节目的广泛传播和商业化运营。
三、版权交易与代理
除了制作与发行节目外,持有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的机构还可以从事与广播电视节目相关的版权交易和代理活动。这包括节目版权的买卖、租赁、授权等,以及代理其他机构或个人进行版权交易。这些活动有助于保护节目创作者的合法权益,促进节目市场的健康发展。
四、申请条件与流程
申请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并按照规定的流程进行。具体来说:
1. 申请条件:
o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有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机构名称、组织机构和章程。
o 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广播电视及相关专业人员(如导演、编剧、摄像等)和工作场所。
o 在申请之日前3年,其法定代表人无违法违规记录或机构无被吊销过《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的记录。
o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2. 申请流程:
o 准备申请材料,包括营业执照副本原件扫描件、法人及全体股东身份证扫描件、广播电视及相关专业的员工身份证及资质证明等。
o 向当地(县区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o 申请同意后,将申请材料报送新闻出版广电局。
o 新闻出版广电局在收到符合要求的申领材料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
o 批准同意的,为申请机构核发许可证;不同意的则作出说明并退回材料。